作者: 李沅芹
离异后,负责抚养孩子的父亲自作主张,不再让孩子去学校上学。为此,孩子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请。
赵帅和王美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赵晓晓由赵帅直接抚养。离婚后,9岁的赵晓晓一直随赵帅共同生活。2023年10月12日,赵帅联系赵晓晓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称,要为孩子办理休学手续,因不符合休学条件,学校未批准。
一个多月后,赵帅便未送孩子到校上学,学校、居委会多次联系,赵帅先是答应会送孩子上学,但后来一直未履行,最后干脆失联。王美得知该情形后,多次联系赵帅未果,到赵帅住处已人去楼空,孩子也不知所踪,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到赵晓晓所在学校、赵帅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学校、社区和辖区派出所、赵帅的亲属多方联系寻找赵帅做其工作无果,孩子自2023年11月16日起一直处于辍学状态。法官根据社区提供的方式多次联系赵帅的亲属,其亲属表示赵帅可能在苏州销售蔬菜,孩子跟着其一起卖菜,没去上学, 但亦无法联系到赵帅。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本案中,赵晓晓年仅九岁,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赵帅作为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迫使赵晓晓辍学,且经学校、社区的多次规劝,仍未将孩子送回上学,严重侵犯了赵晓晓的受教育权,未尽到监护人应尽的抚养义务。同时,赵帅带孩子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剥夺了母亲一方的探视权,阻碍了孩子和母亲的正常交流和情感沟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亦有不利影响。鉴于王美经济条件稳定,能够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有抚养能力,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义务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予以推脱,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离异家庭而言,父母双方更应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