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钱睿
“十年漂泊在外的日子一点也不好过,在把工人工资还清的那一刻,我终于可以安心睡个踏实觉了。”坐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黄某终于醒悟,对自己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后悔不已。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欠薪”案,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经营一家海绵制品公司(自然人独资,已注销)。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工人严某、胡某等21人工资人民币131170元。付不起工资,“走为上策”?黄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和其他债务,先后逃匿至巴林、广州、重庆等地,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2013年11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公司,后由黄某父亲代为转达。但黄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1月7日,工人严某在征得黄某父亲同意后,将公司部分设备和库存产品变卖得款人民币48888元,用于发放拖欠工资。同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之后,黄某哥哥代其向工人胡某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29700元。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两个月,黄某凑齐了钱款全额支付了剩余拖欠的工资。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黄某已经全部支付拖欠报酬,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要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跑、藏匿,虽逞一时“无忧”,却要背负犯罪的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