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捕诉一体案件)
收案时间:2019年11月1日
侦查机关:苏州海关缉私分局
移送单位:苏州海关缉私分局
移送案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犯罪嫌疑人:复×公司、孙某某
侦查机关承办人:××
检察院承办人:××
我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该案,收到卷宗33册。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现已审查终结。
一、犯罪嫌疑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单位情况:复×公司,住所地为中国香港尖沙咀某某中心。
犯罪嫌疑人情况: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人,香港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汉族,大学文化,住香港××,系复×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陈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发、破案经过
本案线索系南京海关缉私局转自于海关总署缉私局专案组……2019年7月28日至29日,全国海关25个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苏州海关缉私分局于8月23日在深圳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略)
四、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复×公司作为美国甲力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主要销售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冻品。2015年前,复×公司即与内地冻品经营商林某某(另案处理)有长期业务往来,复×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负责向林某某出售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由美国工厂直接发货至内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关于防止美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1月9日起,美国禽类产品被列为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明知林某某将购买的美国甲力公司鸡爪采用非法方式走私进境,为规避监管,二人商议将交货地点改为香港。为促成交易,孙某某向林某某推荐了香港代理进口贸易公司。后在合作过程中,孙某某为配合林某某等国内客户冷冻存储便宜,经向美国总公司汇报,并参照其他美国公司做法,将冷冻产品内包装上含有产品原产地等内容的商品标签去除。后林某某订购的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从美国运至香港,通过绕关的地下渠道从香港走私到中国内地。本案办理期间,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对美国禽肉进口限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参与走私冻品7个货柜。经海关计核部门计核,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1.孙某某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2.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被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搜查、扣押情况。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涉案人员手机、笔记本、U盘等进行取证的过程。
5.聘用合同证实美国甲力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聘任孙某某为肉类销售部门总经理。
第二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走私主观明知及参与行为的证据。
1.《公告》证实从2015年1月9日起,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2.微信聊天记录。(略)
3.孙某某U盘提取的政策报告证实其明知中国禁止美国禽类进口的政策。(略)
4.证人证言。(略)
5.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略)
6.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略)
第三组证据:揽货团伙、运输团伙方面的证据。
1.朱某某和马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略)
2.朱某某与谢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略)
3.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略)
4.证人马某乙等人(运输团伙成员)的证言。(略)
5.同案犯马某甲等四人(揽货团伙)的供述。(略)
第四组证据:认定数额方面的证据。
1.侦查工作说明证实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从依法获取的电子U盘、电子邮箱数据等证据提取汇总。
2.调取证据通知书、汉宝物流邮箱数据证实。(略)
3.朱某某kingston银色U盘内容、相关证据梳理比对、孙某某与林某某往来业务资料。
4.孙某某提供的复×公司与林某某业务凭证、业务收款资料证实。(略)
5.苏州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货物7个货柜,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证据分析:
(一)本案定性问题分析
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以犯罪嫌疑单位昆山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复×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孙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我院对犯罪嫌疑单位昆山某甲食品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谢某某先行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依据《公告》, 2015年1月9日起,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但在审查起诉期间,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发布公告,解除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
我国现已解除对美国禽类产品的禁止进口,对于解禁之前实施的绕关走私行为,认定为何种罪名存在重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走私数额主要依据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中数据……
综上,考虑到我国政策改变,美国禽类进口已解禁,且本案认定数额中既有美国鸡爪、又有其他非禁止类品种,若认定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对犯罪嫌疑人在刑罚上有失公平,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比较合适。
(二)认定走私犯罪数额的证据分析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美国鸡爪143个货柜。认定主要依据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中数据……走私犯罪数额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L从“森林19.7”Excel表格信息来梳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不承认“森林19.7”Excel表格是其制作的表格,该表格是否为走私入境货物记录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
2.从业务往来资料方面梳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供了他与林某某之间39个货柜的业务资料,结合孙某某的供述,仅能证明林某某向孙某某购买了这些美国鸡爪。……这39个货柜是否已全部走私入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有在香港销售的可能性。
3.从微信聊天记录方面来梳理。因走私的主要环节在揽货团伙、走私运输团伙,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系货主,其微信聊天记录一般较为隐晦,和走私过程关系不大,无法看出是否系走私入境货物,
4.从银行转账记录方面来梳理。在审查阶段,我们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无任何资金流水证据,特别是“森林19.7”Excel表格与马某甲揽货团伙对碰一致的37个货柜号也没有对应的走私费用支付证明……
5.从昆山档口销售数量等方面的证据来梳理。现有证据仅可以证明林某某在昆山档口有销售美国鸡爪,有下家在档口购买了美国鸡爪,但无法证实具体销售了多少美国鸡爪。
经审查认为,现侦查机关查明的仅有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该揽货团伙与本案犯罪嫌疑人合作、通过曾某甲走私运输团伙将犯罪嫌疑人的货物从香港通过海上绕关的方式走私入境,整个过程证据完整、充分,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考量目前案件证据,倾向于仅认定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帮助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揽货走私的部分。
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的汉宝物流邮箱中有该团伙揽货的各种单证,通过与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进行对碰,共有37个柜的柜号等信息完全一致,其中交单备注为“林”的货柜合计8个。该8柜分别为7个货柜美国鸡爪、1个货柜沙地亚猪舌。该7个货柜美国鸡爪均在孙某某提供的与林某某39个货柜的业务往来资料中有所显示。
综上,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应对其销售并走私入境的7个货柜负责。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三)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处理意见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理由: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是中性业务行为,不应评价为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理由: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走私犯罪的共犯……
2.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是否有实际的走私帮助行为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帮助行为有限,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主要理由:本案现有关于孙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证据比较有限,仅能看出孙某某有提供货源、介绍香港代理公司、改变内包装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主要理由:孙某某作为复×公司的总经理,为了保持其公司的销售量,维护公司利益,在我国内地禁止进口美国禽肉后,复×公司改变以往直接运往内地的销售模式,要求客户在香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其购买鸡副产品……
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对以上争议问题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2020年8月26日向省院汇报该案争议问题,省院回复复×公司、孙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否起诉由市院结合个案自行决定。
2020年9月23日向分管检察长再次汇报该案。分管检察长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未有额外非法获利、身体状况不佳、案件预期审理时间较长,可能滞留时间远超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可相对不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1)地位作用较小……
(2)未有额外非法获利……
(3)身体状况不佳……
(4)积极配合侦查……
(5)案件预期审理时间较长,羁留时间远超可能判处刑罚……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复×公司、孙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0余万元,系单位犯罪。复×公司、孙某某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未有获利的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孙某某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预期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左右,可适用缓刑。
现若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加上对其判处刑罚时间将长达几年,将使其在内地长期羁留无法返回香港,羁留时间大大超过可能判处刑罚时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香港人,生活圈均在香港,在苏州举目无亲,现已在苏州被取保候审一年。其年事已高,案发后不再担任复×公司职务,无再犯可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准备认罪认罚具结、补缴其偷逃的税款。
综上,从刑罚人道主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考虑,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下一步认罪认罚具结、补缴税款,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孙某某个人情况等,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9月24日形成汇报材料后,由分管检察长向检察长汇报相关事宜,检察长认为可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退赔税款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向苏州海关缉私分局主动补缴偷逃税款30万元(其余偷逃税款由共犯林某某另案补缴),并表示认罪认罚。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个人情况等,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
六、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孙某某辩护人疥律师事务所陈某律师2020年3月24日提交书面意见:(略)。
七、审查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可靠,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偷运的方式走私货物的犯罪事实。
2.对案件定性分析和法律适用。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偷运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认罪认罚适用情况。2020年10月13日,孙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4.量刑建议。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应当判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补缴税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轻微,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