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汪桂苏 黄晶
近年来,网络频频爆出的“偷拍”、“偷窥”以及赌桌“出老千”,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扰乱社会秩序。这些不法行为大都是依靠针孔摄像机实现,因而销售此类设备的源头行为更要严厉禁止。最近如东法院就依法惩处了一个非法销售此类针孔摄像器材的犯罪团伙。
案件被告人徐某、宋某等八人长期盘踞在苏州一带通过开设门市部以及网络直播方式出售具有非法拍照功能的专用设备,犯罪团伙累计获利数十万元,经鉴定,该犯罪团伙销售的设备均系窃照专用器材。最终被告人徐某、宋某等八人均被法院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各被告人非法获利予以追缴没收;扣押的窃照专用器材均予以没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先后承租万赢牌具店、鸭头坝240号别墅、万赢网络传媒公司三处地点,通过实体经营及网络引流的方式,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以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徐某陆续招募被告人宋某、杜某等七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为首的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期间各被告人非法获利累计数十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等八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各自全部非法获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当今社会,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捷、方便的同时,我们个人也遭遇着前所未有的隐私及安全风险。非法销售针孔摄像头等窃照专用器材不仅破坏社会秩序,器材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非法使用,将滋生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更有可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引发泄密事件。大家在日常中一旦发现有窃照、窃听等情形,要及时报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秩序。同时,也切莫购买此类器材使用,否则将很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