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金富文 华梓成
在执行法官与老赖斗智斗勇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各种方式“花式”逃避执行:拒不腾退房屋、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转移名下股权、房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非但不还钱,还解除了一份保险并把保险金转移到女儿的账户中,最终在看守所中度过了新年,苏州虎丘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惩。
案情回顾
2021年,苏州虎丘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偿付林某5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经当事人申请,虎丘法院于2022年7月立案执行,并向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其置若罔闻。
本案承办法官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某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份分红险是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当执行法官来到保险公司扣划时,却被告知金某前几日来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退保金3万余元转至女儿的账户。
于是,承办法官立即通知金某在三日内将退保所得金额清偿债务或者交至法院,但金某既未主动履行,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述款项交至法院,还玩起了失踪,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在整理、收集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2月30日,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虎丘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作为主要执行标的。一些类型的保险单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现金价值低无分红,保险金须优先用于医疗等专属用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司法执行。然而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重疾险)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或分红等财产权,该财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则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有权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单中的保费,以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依法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