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程
“只要在APP中输入手机号码,就能知道对方的定位,你还不赶紧下载?”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这样的广告不由心动,于是通过广告的链接下载了该款APP。
当王先生想使用手机号码定位功能时,APP提示需要充值成为会员才能使用。于是他充值118元成为了会员,但是当他输入对方手机号码想使用定位功能时,APP却又弹出界面显示“双方均安装该APP并且添加好友对方同意后才能显示对方位置”。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刻报警。
2020年12月起官某、黄某等人利用公司员工、朋友身份等信息在深圳市注册多家公司,将公司营业执照用于上架多款定位类、数据恢复类APP。上述公司上架了“闪电定位”7款定位类APP,核心功能为用户下载后需付费使用,且对方也必须下载该APP,授权同意后,用户方可输入手机号定位对方,即使用该类定位APP的前置条件为“定位需要双方下载授权同意”。上述公司还在市场上架“数据恢复王”3款数据恢复APP,核心功能为用户下载后需付费使用,仅可恢复用户有备份或缓存的数据,即使用该数据恢复类APP的前置条件为“用户需对数据有备份或缓存才可进行恢复”。
“现在,大家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手机,手机里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文件要是被删除,影响很大,都急于恢复;还有一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想知道他人的具体位置,跟踪定位的市场需求也很突出。”案发后,官某供述开发定位类和数据恢复类APP的“灵感”。
官某等人明知APP并不具备无前置条件定位及数据恢复功能的情况下,依旧对上述APP进行开发、维护,在推广、宣传时使用的图片、视频中,将前置条件的提示语置于隐蔽地方,且使用的字体较小,引诱被害人下载并充值。他们将APP客服设置成自动回复等方式,拒不给发现被骗的被害人退款。
涉案APP因投诉被市场下架后,官某等人对涉案APP更换马甲重新上架,以此继续通过同样手段实施诈骗。他们分工合作,逐渐形成了包括APP源代码开发、封装上架、推广宣传、应对投诉在内的一条完整产业链,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4795万余元。
官某供述:“我们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几十块钱,最多一百块钱出头,不算多,大部分人发现被骗了也懒得追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被害人下载定位类APP的动机不纯,想用这种软件实施盯梢、窥探隐私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所以即使发现被骗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官某等人利用虚假广告的方法行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处官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五年不等。
法官建议:互联网推广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对于用户投诉较多的广告产品应当及时下架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