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奚海燕
2022年4月20日,外卖骑手王某驾驶自购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履行快送业务过程中沿海门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将王某、王某所在的某服务公司及该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是劳务公司雇员,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服务公司辩称,公司的骑手名单确有王某,王某为外卖平台从事快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由其公司扣除手续费用后转发给王某,属于新业态,而非雇佣关系,加之其公司为每位骑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服务公司为骑手王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服务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雇用关系;即便存在雇用关系,根据保单约定,承保骑手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对于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而王某驾驶为机动车;本案原告损失应由王某或者服务公司赔偿,再依据保险合同向其公司主张理赔,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某服务公司骑手,劳务报酬由某服务公司发放,报酬计发金额根据王某在外卖平台按单后完成的快送业务确定,故服务公司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保雇主责任险,并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全部合理损失,被告王某对上述赔偿中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吸引了大批外卖骑手等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普遍带有个体性、临时性、兼职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并对外卖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可以覆盖配送人员意外、配送车辆财产损失、配送途中致他人物损和人损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外卖骑手驾驶的是轻型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为他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也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外卖骑手,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属性,从而判定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降低发生交通意外时的经济负担。另外,外送途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