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民宿提供影片点播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添加时间:2024-05-11 09:05 点击:
作者:张珊 
“巨幕投影”“大床房私人影院”……为吸引顾客,B民宿将提供良好的观影体验作为民宿的一大卖点,不少消费者因此选择了该民宿,但最近B民宿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B民宿在美团APP平台发布订房链接,以“连住4小时,优选投影大床房私人影院”等作为卖点来吸引消费者。住客入住民宿后,可通过房间内投影仪内置的视频播放软件观看案涉影视作品。

A公司认为其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案涉影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及维权的权利,B民宿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影视作品的独占性放映权,故一纸诉状将B民宿告上法庭,要求B民宿立即停止提供案涉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载明案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将案涉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授予A公司,并授权A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在B民宿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享有案涉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B民宿未经A公司许可,向住客提供带有“xx影视”和“xx软件”的投影仪设备,使得入住者能够播放案涉视听作品,侵犯了A公司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B民宿立即停止侵害案涉视听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同时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3000元。

当前,很多网红民宿已成为人们旅游的必打卡地。在“民宿热”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也将开办民宿作为自己投资的新方向,但民宿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因法律意识不足等面临一系列的经营风险,比如本案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案中,B民宿为吸引消费者,将提供影片在线点播服务作为宣传卖点,但实际上B民宿尚未取得案涉影片的授权,故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案涉影片的放映权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法官提醒,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在购买投影播放设备时,应当详细了解供应商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留存相应证明,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