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佳卫
55箱成品服装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导致服饰公司为此支付一笔赎回费,服饰公司因此将承运人告上法庭,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张某已有3年的运输业务关系,某服饰公司将运往河北某地的货物均交由被告张某运输。2023年4月8日,某服饰公司将55箱成品服装交给张某运输,明确了货物数量、规格及运输地址,并约定运费为950元,要求被告张某最晚于4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河北某地仓库。之后,张某将运输信息转发给案外人赵某,让赵某承运该批货物,谁知某服饰公司负责人于当晚便接到货物被某物流公司扣押在盐城的消息。经了解,赵某在接受张某委托后,其委托某物流公司到工厂提货,但因赵某拖欠该物流公司运费,物流公司认为其有所对货物进行了留置,故将该批货物扣留在其仓库。
事发后,原、被告、赵某以及物流公司多次沟通未果,服饰公司为避免因货物不能及时交付造成的重大损失,在告知张某、赵某后,与物流公司进行双方协商,形成由服饰公司代赵某支付拖欠的运费15000元,物流公司将扣留的货物交付给服饰公司,后期权利再行主张的一致意见。服饰公司支付给物流公司15000元,将货物取回交由其他运输公司承运,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现服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15800元。被告张某称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认为服饰公司应当向物流公司追偿。
法院认为,某服饰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某自2020年相识后,服饰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多次将货物交由张某运输,张某无论是自行运输,还是再行委托他人运输均为张某履行运输合同的方式。且在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张某亦多次向服饰公司发送运输合同,服饰公司也一直向张某支付运费,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张某应当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张某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扣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某服饰公司为赎回货物支付的15000元。至于张某其与第三人赵某之间的纠纷,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不在此案受理范围之内。至于服饰公司主张的其从盐城将货拉回南通再行运输造成的800元损失,因其无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发生,且货物系在盐城委托运输,并未拉回南通,故对该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张某因第三人赵某拖欠运费造成其与原告之间的运输合同违约,原告为防止扩大损失而不得不支付的货物赎回费属于合理费用,依法可以请求由违约方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