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彩礼是否还?

添加时间:2024-04-27 08:13 点击:
作者: 汪胜男 朱天晔
婚姻是人生重要的抉择,却总有年轻的男女草率步入婚姻的殿堂又匆匆离去,留下一地鸡毛,难以收拾。如东某江姓男子与贵州曹姓女子相识三天即登记结婚,并给付了二十多万高额彩礼,婚后月余女子即回了老家,之后又提起离婚诉讼,他们的婚姻将何去何从,高额的彩礼还能返还吗?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系贵州人、被告江某系江苏如东人。江某大龄未婚,急于娶妻,便在某婚介所安排下包团前往贵州参加相亲,于2021年10月认识了曹某,认识三天后双方便登记结婚。婚后第四天新郎陪新娘归宁。几天后江某独自一人回家。个把月后曹某回到江苏,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天,此后曹某又回了贵州贵阳老家,从此再无音讯。如今双方已拉黑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其给付了彩礼24万元,并提供收条一份。收款人一栏系婚介所员工签名,另有几个见证人签名,未有女方签名。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江某婚姻费用24万元。车费、住宿费、吃饭23000元,彩礼、介绍费217000元。”原告陈述其仅收到10万元彩礼,其余不知。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应予准许离婚。关于彩礼,虽原、被告已办理结婚手续且短暂共同生活过,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且男方给付彩礼数额不菲。虽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所收彩礼数额,但女方自认收到10万元彩礼。考虑以上因素,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女方返还男方8万元彩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本案属于极特别的个例,双方认识三天即匆匆结婚,婚后相处仅十几天即分居至今,且被告支付的彩礼数额较高,又是女方提出的离婚,故综合以上种种因素考虑,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方返还了部分彩礼。“婚姻”一词到如今在部分人心中可能已不再是神圣的殿堂,而是父母的声声催促、亲人的殷殷问询,大龄单身引发了对自我价值的审视怀疑,一些青年为求脱单,为应对家人的催婚,失去了理智,草率结婚,婚后又无法相处,再匆匆离婚。折腾一场,除了世上多出一对怨偶,户口本从“未婚”变“离异”,双方家庭伤心伤财,别无所获。希望未婚青年们慎重选择伴侣,多相处、多了解,为了幸福的生活而不是结婚的虚名步入婚姻的殿堂。